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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体育,互联网民事异步审理的适用限度延展

2024-07-14 14: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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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网络技术与司法程序深度融合发展,在线诉讼从“异地同时”向“异地异时”延伸,异步审理突破传统庭审对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为互联网司法的纵深发展提供了全新思路。2018年,杭州互联网法院首创“异步审理”模式:原告与被告分别登录电子诉讼平台,通过交互式对话框错时进行举证、质证、答辩等。广州、北京互联网法院亦相继试行类似审理方法。在审判质效与司法公信力同步提升的目标驱动下,异步审理作为在线诉讼的特别适用而备受关注。准确把握民事异步审理适用限度、进一步构建系统化异步审理,对新时代人民法院更好履行审判职能、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智慧法院建设加速推进,互联网司法从“同时同步”向“错时异步”延伸,庭审规则及实践操作也相应发生了明显改变。杭州、广州、北京三家互联网法院分别采取了“互联网异步审理”“在线交互式审理”“非同时庭审”的别样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将“异步审理”明确规定为“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分别登录诉讼平台,以非同步的方式开展调解、证据交换、谈话询问、庭审等诉讼活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线异步诉讼的若干规定(试行)》,则对“在线异步诉讼”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规范。

  从内容上来看,以上规范性文件关于异步审理的适用范围及适用条件存在相似之处,均要求纠纷事实清楚、在案证据充分、情况相对简单;需要原、被告当事人均表示同意,法院不能主动适用异步审理。主要差异在于:广州互联网法院将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列为异步审理的条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均附加“各方当事人同时在线参与庭审确有困难”条件;杭州互联网法院增加了当事人默示同意的类型;上海高院明确提出,异步审理同样也可以适用于诉前调解阶段。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异步审理表现出作为独立完整的新型审理方式的适用趋势。然而,对于异步审理能否充分保障诉讼价值实现,学界尚存在争议,且因受制于客观上须依托在线诉讼功能杏彩体育,异步审理仍存在非常态适用的困局。

  笔者分别以“异步(非同步/交互式)审理”“异步(非同步/交互式)庭审”“异步(非同步/交互式)诉讼”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经甄别得到近三年通过异步审理作出裁判的有效样本1276份。经过分析,笔者从两方面归纳出异步审理适用门槛的成因:一是区位环境下经济、科技多重因素抬高了异步审理适用条件;二是框架性规则在给予法官灵活裁量权的同时,也对审判技巧、经验带来挑战。

  从区域分布上看,1276份样本主要集中在互联网经济产业发达、在线诉讼硬件功能完善、互联网审判实践经验充足的区域,从侧面也反映出目前异步审理的实现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而言存在一定难度。从案件审级、程序分布上看,全部样本中适用一审程序的占比为99.92%,适用简易程序的占比为99.76%,异步审理案件几乎全部为一审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从案由分布看,其中,网络信息传播权纠纷、互联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杏彩体育平台注册登录入口信用卡纠纷更具有集中适用性。

  可以发现,杏彩体育平台注册登录入口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并未明确规定异步审理的适用案件类型,仅以特征框架式条款强调案件事实应能够查明清楚、争议不大,这需要法官具备丰富的审判经验自行把握。同时,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赋予当事人程序启动上完全的自主选择权。而且,关于异步审理在诉前调解阶段未作明示,仅在网络信息传播权纠纷、互联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有类案特征,且律师参与度高、争议焦点集中、呈现要素式裁判和文书模板化的特定类型案件中,异步审理才得以充分发挥优势。

  异步审理是否可以归为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的形式之一?《广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规程(试行)》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在线交互式审理无须开庭,并未将异步审理视作一般的开庭审理模式。异步审理不等同于书面审理,因为在异步审理情境下,当事人之间进行了证据交换、发言辩论等环节,法官据以断案的诉讼资料不仅基于书面材料。笔者认为,异步审理已成为一种独立的纠纷解决新形式,在解决纠纷的功能上显示出终局性的特征。这种终局性特征,体现在纠纷最终的处理结果上,即案件当事人不需要再依附于其他程序审理,仅选择异步审理这种模式就能够取得该纠纷的完整裁判结果。换言之,异步审理不能当作集中审理前的书面准备程序而仅为传统审理模式中的一环,不是单纯作为诉讼过程中的某一个程序存在。

  异步审理场景下,各方当事人仅需要通过电子诉讼平台以“屏对屏”的文字、图片传输方式进行质证、辩论,可自行选择不同时间、地点安排诉讼活动,不仅实现了物理空间的非同一性,更突破了时间上的非同一性,改变了传统调查案件事实的模式杏彩体育。然而,直接言词原则的实质在于让当事人通过充分的证据调查、辩论交锋,让裁判者形成内心判断。异步审理中,当事人亦可通过文字进行对垒,甚至于有着比传统庭审更充足的发表言论的时间,能够在更为冷静的情况下作出理智思考应变。异步审理虽然看似减少了当事人的辩论,实则充分给予当事人举证、质证、发表意见的权利,并未完全突破直接言词原则的法理基础。

  “对抗性”“剧场效果”等传统法庭审理的诉讼仪式感,旨在通过借助诉讼参与主体的特定着装、特殊的法庭构造与特定的诉讼程序,意图对当事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迫使其在参与诉讼活动时心存敬畏,以确保查明事实。笔者认为,司法权威的树立在于当事人的个利能否得到公正的保护,而非依赖于法庭场景或是审判程序。随着现行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完善,司法权威更多地建立在先进的事实发现手段和精准的法律适用上,诉讼仪式感在现行庭审中并非当然主导整个庭审活动,也不能决定审判结果。只要法官对纠纷的裁判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异步审理同样能够捍卫司法的权威。

  诉前调解阶段——普遍适用。异步审理在诉前调解阶段应充分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异步审理在诉前调解阶段主要表现为:人民调解员在接收法院委派调解或当事人申请调解后,初步明确争议焦点,在电子调解平台的要素式笔录模板中进行登记;人民调解员将《异步审理须知》通过电子调解平台发送至当事人用户端,双方当事人按照时间节点提醒,分别在规定时限内登录电子调解平台主张意见、补充证据;当事人在交互式窗口中对无争议事实进行确认;人民调解员引导当事人充分认知诉讼风险,合理预期裁判结果,对于达成调解的依法结案,对于不宜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及时转入诉讼程序。

  正式审理阶段——区分适用及视情况转换。庭前准备具备适用异步审理的外观;与之相对,法庭调查、辩论由于涉及事实认定,应严格把握异步审理适用限度。故笔者认为,开庭前准备及宣判环节应普遍适用异步审理,但当事人能够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书面反对意见的除外;法庭调查与辩论环节是否适用应视具体案件情况而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若当事人仅同意在审理阶段某一环节适用异步审理,不能推定其同意对其他环节也适用;在审理中若发现存在不适宜异步审理之情形,法官应将案件转为同步审理,但应提前给予当事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异步审理转换为同步审理的方式,包括当事人申请和法院依职权两种,此种转换应当符合如下条件之一: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适用异步审理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或发现需要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的,应依职权转为同步审理;当事人在案件审理结束前可以提出中止异步审理的书面异议,法官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与理由判断,作出是否准予程序转换的决定。另外,对于转换为同步审理的案件,其适用异步审理已经进行的诉讼活动除违反法律规定外,应视为与同步审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审诉讼阶段——选择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但有例外情形之规定,即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据此,针对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实则具备异步审理相似的适用基础。异步审理作为一种不开庭审理模式,二审法官可以在初步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下,结合询问当事人的意愿,在没有不适合异步审理情形的案件中,选择采用异步审理的模式。

  从正向看,异步审理在法庭调查和辩论等正式审理阶段适用的基础条件为: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各方当事人对主要事实不存在争议;在案证据充分,能够基本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基于上述异步审理的基础条件,互联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这四类具有类案特征的案件,在当事人未提出明确且正当反对意见时,一般应推定适用异步审理模式。

  对于非类型化的其他案件类型,一般应适用传统的同步审理模式,但并非不属于上述四类案件类型的案件均不能适用异步审理。具体而言,其他案件的异步适用应当考虑如下要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构成是否简单;是否有律师或法务等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代理人;证据材料内容是否明晰;案件主要事实是否不存在争议;争议标的额是否巨大等。

  从反向看,具有如下情形的案件应排除异步审理的适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涉特殊人群;事实争议较大、案情疑难复杂或存在多重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证人、鉴定人等有必要出庭作证的案件;可能存在虚假诉讼风险的案件;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等不宜异步审理的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

  特定类型案件一般适用——以一方当事人反对为例外。对于上文所述的推定适用异步审理的几种类型化案件,法院在对双方当事人送达的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中应充分释明异步审理的注意事项,同时给予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理由充分且正当的书面异议反对适用异步审理的,由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排除适用异步审理。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不影响案件适用异步审理。

  其余类型案件例外适用——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除上述推定应当适用异步审理的案件外,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法院申请采用异步审理模式;或者在一方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由法官先进行初步审查,若符合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没有不适宜异步审理情形的案件,法院可以询问对方当事人意见,在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同步审理转换为异步审理。对于当事人有意向采用异步审理的情况,法院有释明义务,为当事人提供程序选择上的便利。对该类非一般适用的案件,应当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

  在诉前调解阶段,人民调解员应当主动向双方当事人释明,询问是否同意适用异步审理模式。若当事人不同意,原则上应按照同步审理模式进行调解;对于无法达成调解的案件,应在规定期限内转入正式立案环节。

  在正式立案环节,立案团队负责初步甄别,通过对案由的初步筛选,以本文上述区分的一般适用与非一般适用异步审理的案件类型对类案、个案进行分流。若属一般适用异步审理的案由,应将《异步审理须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给原、被告当事人,当事人对程序适用的意见应在指定期限内反馈至案件承办法官。

  在庭审程序正式启动前,案件承办团队的辅助人员通过庭前准备,对案件材料进行分类,固定事实和证据,确定案情焦点,审查并排除不宜适用异步审理的特殊案件。对于一般适用异步审理的案件,若当事人未明确提出不采用异步审理的正当理由,则继续按照异步审理的步骤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若出现不宜适用异步审理的情形,经承办法官审查决定,应将异步审理转换为同步审理。对于非一般适用异步审理的案件,法官在同步审理过程中,若发现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具备适用异步审理的条件的,可以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决定由同步审理转换为异步审理。

  异步审理流程中,每个环节的启动均应通过电子方式有效送达各方当事人,应诉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在电子诉讼平台中围绕争议焦点在特定时间之内进行的观点陈述展示。当事人可在规定的时间段多次上线参加审理,异步审理结束后,当事人根据系统指引在线签名确认,因当事人本人原因未经确认的视为缺席(见附图)。

  需要注意的是,异步审理中的当事人仍应依法遵守在线庭审法庭纪律。庭审秩序的维护通过人脸及行为识别系统、在线异步审理监测系统实时记录,即时对违反庭审的当事人进行电子提醒、警告、训诫,仍拒不改正的,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关闭系统功能、责令退出异步庭审,对情节严重的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除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到庭”完成诉讼行为的视为“拒不到庭”;在异步审理音视频中擅自脱离庭审画面,视为“中途退庭”,法院可分别按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缺席裁判。

  (本文获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届“羊城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征文活动一等奖,刊发时文章内容有删改)